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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17年2月22日本人来打工,一直到2017年8月11日其他执法部门在联合检查非法开采开矿企业。当时检查过程中本人在县,并未在矿区,没收的物品中包含本人的个人物品笔记本电脑,128G手机存储卡,u盘,电脑背包,打印机等。一直到今天仍未解决,期间4个多月本人多次去国土资源局及公安局等部门咨询情况,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答复。国土资源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让我去公安局开具一个关于个人物品的证明文件,我去了公安局找他们说明了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公安局又说个人物品是国土资源局扣的,和他们没关系,他们不予以开具证明文件。我应该找哪个部门能解决?
提问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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