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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快到期时在本人无过错、公司也在继续招人的情况下递交了&

在深圳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快到期时在本人无过错、公司也在继续招人的情况下递交了&q***t;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书&q***t;,公司拒签(他们的理由是签定合同的原则是协商一直、平等自愿,没有强签的道理)并告知合同到期就中止劳动关系,公司这种行为是违法解除吗?可以主张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或申请赔偿金吗?
提问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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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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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六十七、 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应予支持。七十七、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之规定好像是只要“符合”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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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关系继续沿延续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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