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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六十七、 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应予支持。七十七、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之规定好像是只要“符合”就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