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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工资属劳动报酬还是福利?情况是: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3个月开始签订2年期劳动合
带薪年休假工资属劳动报酬还是福利?情况是: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3个月开始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又在该份合同续签页上又续签3年。第四年底发生劳动争议,起诉试用期2个月工资、第2个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三项诉求。但最后终审只支持后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认定前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试用期2个月工资、第2个月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过仲裁时效未支持。向省高申请再审责令中院再审后中院再审维持二审,后向检查院申请抗诉检查院作出检查建议,现中院又开始评审给我打电话说试用期2个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会支持、但第2个月双倍工资属惩罚性,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劳动报酬属福利不会支持。
提问时间:2022-04-14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属于福利
用户
如果属于福利,那属于用人单位支配可有可无,与国家规定职工应享有并实行年休假制度相矛盾相抵触了?
用户
请解释,有依据吗?
特邀律师
您的理解不对。首先,带薪年休假是根据每位劳动者工作服务年限不同,而在一年中享有的休假时间。其次,如果劳动者依法带薪休假了,不存在工资这个说法。最后,只有在应休而未休前提下,用工单位作为补偿而支付。因此,年休假属于福利而非工资待遇。要不然,每个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同、享受天数不同,怎么可能事先在劳动工资中明确约定精确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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