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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房一次性全额付款总价为70万,业主付款形式为首付30万,分期贷款40万,贷款本金加利息为49万

商品期房一次性全额付款总价为70万,业主付款形式为首付30万,分期贷款40万,贷款本金加利息为49万。在还贷期间业主与一买主达成了转让协议并签了买卖合同,买主支付给业主70万加5万元转让费及一切交易费用。因房产证尚未办下来,且业主与买主经过询问开发商均以为房产证会在几个月内办下来,所以业主当时同意买主支付30万首付款加5万元转让费。问题来了,结果房产证过了两年半才办下来,期间一直由业主在还贷。转交房产证时买主只愿再支付40万,但业主要求买主还需支付业主已付的房贷费用。法律支持业主的要求吗,请您给出专业指导意见。
提问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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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买卖合同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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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好,合同上是只字未提房贷的事,原因在于当时买卖双方都以为房产证几个月就会办下来房贷影响不大,但实际情况变为了业主还了两年半的房贷,如按您的指导意见,假如房产证五年才办下来的话岂非业主还了五年的房贷,买家还是支付40万就ok?显然不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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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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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当事人可见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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