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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2006年签的额外合同违反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法律效力吗?怎么样才能不给公司赔
公司和员工2006年签的额外合同违反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有法律效力吗?怎么样才能不给公司赔 我2003年7月份进入深圳一家公司,当时劳动合同是一年一年的续签。公司出于留才政策的考虑,和我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额外补充合同。其具体内容就是从2006年7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期间,公司会额外给我“三年期服务奖金”。
具体发放方式为:
1) 本合同生效签字即生效,在生效届满一年之次月发放第一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2) 本合同生效届满两年之次月发放第二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3) 本合同生效届满三年之次月发放第三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4) 本合同生效届满三年之后半年内发放第四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5) 乙方(员工)如果在本合同期内或第四次奖金额度发放期内辞职或被解职者,其未到期奖金额度视同自动放弃。
其违约责任为: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员工)辞职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以两个月薪资作为给公司的违约补偿。
另外,在2008年1月1日到来之前,公司和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的疑问是: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时,如果因为公司确实给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须有发票)或者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条例,公司才能要求员工赔偿,否则公司不得要求员工给予任何赔偿。但是我的“三年期服务奖金”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2006年7月1日)签订的。
1. 如果我在2008年底或者2009年2月份离职,我需要给公司赔偿两个月薪资吗?到底是新法大于旧法?还是新法颁布后,旧法仍然遵循旧的约定(即使它违反了新法)?他还有法律效力吗?
2. 如果我在2008年底或者2009年2月份离职,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不给公司赔钱?
3. 怎样让公司辞退掉自己而且给自己赔偿?(这样我就不需要赔偿给公司,而且可以从公司拿到N+1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ohzh(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8-11-13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