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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哺乳期的妇女权益如何维护?

公司注销,哺乳期的妇女权益如何维护? 各位律师,请帮帮忙!
我于2011年10月底剖腹产,生下一宝宝。产假期间,公司以公司规定,按基本工资800元核发我的工资。在产假期间,我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而且我是晚婚晚育。2012年1月底,领导让我于2012年2月1日上班。3月的时候,我发现2月的工资为800元,然后我马上和领导沟通,领导说已经没有岗位了,公司现在没有事情做,只能核发给我基本工资。而且直至公司注销前,我也只能领800元。公司注销后,有2条路选,一是领4个月的赔偿:800*4=3200元,二是如果觉得补偿少,可以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上班(法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后台老板是一个),但是就没有赔偿。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1、公司在我产假期间,只发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公司帮买了保险,生育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已经拿到)2、我剖腹产、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也属于晚婚晚育,休的产假是否得当,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3、公司步入收尾阶段,现在每个人都没有什么工作来做了,带领导也就5个人一个公司,上班也就是坐班。公司在我休完产假后(2012年2月1日起),以没有岗位为由,只发我800元的基本工资是否合法?4、从2012年1月1日起,南宁市的最低收入调整为1000元,如果公司按800元来发是否得当?5、补偿只有3200元,是否合法?6、如果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工作,到时如果人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借口解雇或者让员工自动辞职,赔偿得不到,怎么办?7、我还需要注意什么,或者有什么遗漏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nowwh……(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2-03-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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