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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关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法律求助关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我是个卖门的,事情发生在十二月三十号,地址在南坪某小区业主家。
  一业主在我这买了门,然后我叫一个安装师傅去安装。这个安装师傅是两口子属于到处挂靠门店,工事费是按安装的套数或者是个数计件,安装完后,我就付工钱。很不巧的是,在这一天,我提前把安装费付给了他,然后我有事就离开了。在我离开后不到二十分钟,师傅的手指被切割机割伤了,还流了血。具当时业主和业主的母亲说,听到师傅在骂他老婆说是他老婆动了什么,才让他受的伤,他们上车后,师傅也在我面前骂他老婆,说不是因为他老婆动了什么他就不会受伤。
  门套那点因为装修老板设计出错,不愿意改石材,叫师傅改门套,师傅改门套线时受的伤。可是我尺寸没量错,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改门套

  大年过后,他恢复得也不错,现在就在谈关于这个医疗费的问题。他一说就是说别个都说找老板,意思是我叫去的。我感觉很冤,本来我就给他说适当的付点医疗费或者是什么的,但他的意思是想谁来全赔这个费用。
  我咨询过劳动仲裁和电话咨询过律师,有的说,业主,我,装修老板,师傅都有责任,有的却说完全就我一个人的责任,是因为我叫他去的。
  我在百度上又查阅了相关案例,原来还有雇佣和承揽的关系来分辨是否有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劳务,承揽人工作时其行为本身不受定作人意志的支配与管理,无须服从定作人的监,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安装工已申请了工伤,现在那个部门说我要有反对的,我就要提交一份证明不是工伤的证明,求助。。。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百度了有关安装地板或者是门的类似于我这样的意外事件,但他们都是承揽关系,我这个也是承揽关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rking……(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2-02-1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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