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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对员工提出离职的附加要求是否合理

公司对员工提出离职的附加要求是否合理 在和公司签的合同中,有关雇员提出离职那一栏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雇员决定离开公司,应给予公司不少于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公司有权决定该雇员可否于通知之日后30天离开公司。若公司认为该雇员在公司担任重要的工作任务并未结束或公司的生产(工作)确实不能放弃的,公司可要求该雇员在提出辞职书面通知30天后继续为公司工作不超过60天。公司应就此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公司和雇员共同决定,但原则上每30天不超过当月固定报酬的百分之五十”
    我想咨询的是
    1)公司是否真的有权决定我在书面通知30天后是否可以离职,
    2)公司要求继续工作不超过60天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这样的话万一我在任职期间有更好的选择或其他一些原因离职的话,岂不是会很被动,
    3)而且虽然上面写着有经济补偿,但是此公司劳动合同中与我们签订的只有2000基本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为了避税),这样的话到时候补偿最多也就1000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yaop……(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09-10-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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