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提出离职的附加要求是否合理
委托律师办理
1、无权决定
2、公司无此权限
3、你可以拒绝
1:无权;2:不合法;3:按照实际所得。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剥夺是无效的。你只要是按照上述规定的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离职了,无需单位的同意。
2.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法,法律中给出的三十天已经是正常的交接期限了。
3.虽然按照相关的规定是应当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来算的,但是在现实中,你是很难举出证据的,有的时候公司对于超出劳动合同中的部分采用现金发放,你很难找到证明自己实际工资的证据。
1、公司无权决定,满30天后即可离开单位;
2、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