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各位帮我看看这样的申诉书行不行,有什么地方需要改正的。
请各位帮我看看这样的申诉书行不行,有什么地方需要改正的。 请求事项:
一、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二、被申请人全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和各项补偿,如下: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不提前30天书面开具通知的代通知金****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天3倍年休假工资报酬****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元。
以上共计****元。
事实和理由:
时间:申请人于2011-02-21进入被申请人处,被辞退时间为2011-07-24,工作时间5个多月。
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2011-02-21日建立劳动关系,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至2014-02-30止。试用期为半年,2011-08-20止,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元整。面试时约定每月另有***元车贴和每日餐贴**元,每月固定收入为****元整。
事实: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申请人努力学习,尽职的履行了劳动职责。但一次与另员工在工作方式上发生分歧后就被申请人就以各种借口刁难。直到2011年07月24日,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直接主管的反对,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问到原因,却左右言他不给出明确理由,也不愿开具书面证明。申请人要求的岗位考核和被拒绝,试用期考核也没进行。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不向申请人出示有效符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不进行任何正式考核,三也不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只开具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单的做法,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已经违法了(有退工单为证)。
故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在2011-07-24要求申请人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开具通知,故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有退工单和7月份工资条为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五个多月,不满六个月,计为半年。
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有退工单和工资条为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
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申请人应有2天年休假。第五条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申请人在沪工作1年以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5个多月,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解除合同时也没支付报酬。
那么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支付2天3倍的工资报酬(申请人在沪工作年限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为证合,在公司工作年限有退工单和工资单为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ofkbk……(上海)
提问时间:2011-09-09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