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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第三次起诉离婚,请各位律师指导下,我这样写起诉书可以么?还用补充什么么?

第三次起诉离婚,请各位律师指导下,我这样写起诉书可以么?还用补充什么么? 离婚起诉书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判令婚生女XXX归被告抚养。
三、 双方无共同财产。
四、 本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原告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XXX),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原告工作单位性质属流动单位,常年外地施工,夫妻之间分居时间较长,原被告对生活的方向及理解越来越不一致。因此被告逐渐对原告产生不满,非常不信任原告,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偷查原告手机内容,并且常常在生活细节及家庭琐事上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撞,致使双方感情日益破裂。
    2、被告婚后与公婆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在原告母亲患癌症病重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和原告一起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反而屡次因家庭琐事与老人大吵大闹,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原告不得不在照顾病重的母亲和外地施工的工作中两地奔波,原告一面照顾老人一面还要承受着严重的心理压力,实在苦不堪言。在老人去世后,被告对原告的父亲也一直不闻不问,因原告常年外地施工,而被告根本没有负担起照顾孝敬老人的责任,反而总是和老人吵闹,被告的这种行为与我国“百善孝为先”的美德背道而驰。因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可挽回。
   3、为此原告于2008年3月因感情不和起诉至XXX人民法院,4月初贵院进行开庭审理,在民事判决书中也以审理查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原因及事实。虽然贵院在此次判决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关系丝毫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因此,在第一次判决被驳回后,原告于2009年2月再次向贵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法官的调解和主持下,我们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要求如果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话,则无条件判决离婚。原被告均同意协议内容并签字确认。法院秉承着创造和谐社会的原则再次给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是直至今天被告非但没有一丝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怀疑原告,不仅在家经常吵闹打骂,甚至屡次三番跑到原告工作单位进行打闹,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工作并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原告现在身心疲惫,近乎崩溃,对婚姻已失去所有信心,实在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
   4、原告请求贵院将5岁的女儿XXX判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从小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改变生活习惯对孩子成长不利。而本人常年外地工作且工作地流动性大,无法照顾孩子,也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及学习环境。因此请求贵法院依法将孩子判由被告抚养,由原告出抚养费及学杂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
    5、原被告从2008年第一次起诉开始至今没有夫妻生活,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双方已形同陌路。时至今日原告认为双方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决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而且原告曾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也已经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俗话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毫无感情的婚姻如果勉强凑合对双方来说都是种折磨,现在我只希望能早日解除这场痛苦而令人窒息的婚姻。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秉承着不管再起诉多少次,也誓要与被告离婚的原则,再次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明复印件
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j4011……(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07-0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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