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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行为的认定

不动产赠与行为的认定 2009年婚后丈夫将其产权赠与给我并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并办理出了产证。今年他向我提出离婚,婆婆到法院上诉称其房产原为他两人共同共有,其不知情(虽然之前都是知道的也有证据证明)也未到现场侵犯了其房产的处理权。庭审过称中登记部门称夫妻变更不需要第三人到场,手续是合法的,但还未等法院判决出来登记部门却撤销了有我份额的产权证。想咨询这种情况,赠与行为是否还有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办理时前夫代婆婆签名并承认是自己“偷”拿的产证和婆婆的身份证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疑惑未解(上海)
提问时间:2011-08-1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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