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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双倍工资

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双倍工资 2010年6月30日,我与单位签订的十年期合同到期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单位与我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不但不签还强行停止了我的工作及五险一金。后经仲裁胜诉,于2010年12月22日续签了自2010年7月1日为起始日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请问;我可以要求2010月7月1曰至2010年12月31日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bS9616(北京)
提问时间:2011-06-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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