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单位未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单位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索要合法吗?
单位未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单位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索要合法吗? 我在单位连续工龄已有12年半,因一直从事职业危害病工作,单位每年10月份都给我体检一次,直至2007年10月最后一次体检,2008年6月30日单位在未给我进行离岗前体检的情况下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时至2009年5月单位坚决不同意我回去上班,也拒绝支付赔偿金。 请问我若起诉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解除;违法终止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同时索要【2008年6月30日之前十二年的二倍即24个月赔偿金,以及2008年6月30日之后单位非法终止我的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实际支付24个月赔偿金及职业健康检查之日止(即续延劳动合同期间),每月二倍的月工资赔偿和各项社会保险续接费用】的请求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ikun_……(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09-05-15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