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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癌症患者的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关于癌症患者的医疗期、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本单位办理肺癌员工的医疗补助,请问:
1)肺癌属于重症还是绝症?重症和绝症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肺癌员工按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9个月,但是否有规定,癌症患者医疗期一定不能低于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特殊疾病可延长医疗期。
第二条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非工负伤的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深圳本地是否有相关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indy2……(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9-1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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