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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这样计算对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这样计算对吗? 2000年来到一家外企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工作,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每年底续签一年期限。目前公司通知将不再续签,对我给予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
1、N+1=补偿金,N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的年数,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1为增发一个月工资。
2、补偿金基数为月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不计算在内。实际上考核工资要高于固定工资,月收入5000-60000元左右,固定工资只有2400元。
   对此,公司方面说:补偿金只能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份不补偿。    对此,我也查看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仍没有搞明白。特请教!致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意纵旷达(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11-2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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