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工作已满13年,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工作已满13年,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沪港合作企业,工作已满13年,第14年的合同是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尚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已签属我们单位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现在面临单位经营困难,面临经营性裁员,也可能企业破产或关闭。
请问
1...我在目前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9月21日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受劳动合同的保护程度上有什么区别?
2...假设企业2009年破产或关闭,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wzsk……(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08-08-27 16:1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