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向企业索要社保赔偿
建议先协商处理的
您好,社保没买的话确实需要补买,但员工也有义务退回每月300元的社保补助(如果之前曾约定其中300元为社保补助的话)。
对该员工在贵公司上班的事实,不建议贵司否认,因为这种数年的历史事实是很难否认的,没必要因此给仲裁员形成贵司有耍赖嫌疑的印象。
加班费可以不给,除非对方能有证据证明自己加班,否则贵司可表示没有加班,即便有加班,也已经将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 我的补充: 2014-04-16 10:54
如果员工主张的是周六的加班费,只要贵司将其工资折算,确认其正常40个小时时间内的报酬并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足以主张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每月所发工资中,而且,对方长期对此不曾提出异议,仲裁员不会轻易支持对方的
我的补充: 2014-04-16 10:56社保最多只会支持补买近两年的,之前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而且,社保补买的话,员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这是双输的事情,可以给员工敲敲警钟
1、员工入职后,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没有缴纳的,应当补缴,但员工需要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并退回300元的社保补助。
2、如果员工有加班的情况,公司也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员工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如果没有证据的,一般加班工资无法获得支持。
3、至于意外保险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需要看该份保险的具体情况。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份保险和你公司有关系,则也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你可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及证据的角度减少损失。
严格意义来讲,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证明他与你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情况对你们不利,最好协商解决。
你们提供的补助可以主张返还。 我的补充: 2014-04-16 11:21
电话13978597396
如你所述,对你公司不利。但可以要求他退还每月300元的社保补助。
紧凭意外保险不能证明在贵公司上班!
建议协商处理。 我的补充: 2014-04-16 12:21
如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你公司可以要求返还保险补助费。
您好!
单凭一份意外保险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如果对方郑娜了劳动关系机器期间,就不能少陪。
建议与律师当面沟通,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说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证明的,应该缴纳社保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关于员工要求补偿社会保险的请求
不知道在安徽什么地区,实践中大部分都区仲裁委员会都不会受理补缴社会保险案件,因此,对于员工提出的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仲裁委员多不会受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其向劳动行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社会保险案件,您无需担心,原告只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稽核部门反应和投诉由他们来处理。
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您可以提出每个月工资中有300元的社保补助,要求员工退还这部分费用。并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数额的,员工承担的这部分需要员工支付。
2、关于意外保险能否作为在公司上班的证据
据您所描述,意外保险是公司领导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单凭这一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员工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例如:工牌、工资条、考勤记录、单位盖章的书面文件、工作日志等等。
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证据能提供,不建议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司还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会影响仲裁庭对公司的印象,对公司不利。
3、关于要求补发加班费问题
员工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行为,他需要举证证明每周上6天班,并且每周的总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如果他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对加班的举证很严格,员工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4、对本案的建议
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建议与员工先行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当然,如果对方证据并不充分,不用与其协商,直接由仲裁庭来裁决。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建议委托律师应诉,法律上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签订 合同,及时足额发工资及支付加班费,
可以向公司主张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
你好,一,没有买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你讲的情况,没有签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还要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至于没有卖社保,就可能面临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就你公司给员工每个月300元社保补助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现行的规定,根据我们办案的经验,它可以做为你们公司没有买社保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来考虑。
三,他买的意外保险来证明在我司上班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是可以作为一种书证向劳动部门提交,至于劳动部门采不采信另当别论
单纯的依据意外险,很难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你说的情况,谁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他主张社保符合国家政策,问题时你已经向他发放了社保补贴,相当于享受了社保待遇,单位履行了义务,建议不要回避问题,正确对待,劳资纠纷。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法律都规定,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必须缴纳的,因此,这是法律规定的;
2、如果你们想已经为其发放300元社保补助为由而不与赔偿,那么你们必须有证据证明,比如你们发放工资的工资单上有明确的社保补助一栏;
但是,即使有这一栏,也应当为其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然后对方每月领取的300元的社保补助应当予以退回公司;
3、再有就是有证据证明已经明确向对方说明,公司不予缴纳社保,而每月向职工发放300元的社保补助,如果有这样的告知,并且对方都有签字确认,那么你们公司的责任也相应的可以免除一些;
4、如果对方要求贵公司支付加班费于法有据,因为劳动法规定每周上班五天,双休,那么对方要求支付周六的加班费就有法律依据,但是,对方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其上班期间的每个周六都上班了;
5、建议你们委托律师办理该案,但是你们公司确实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建议贵公司规范一下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不然存在职工与贵公司的纠纷还会让贵公司发生纠纷。
仅凭意外保险不能证明在公司上班。
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建议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应当补缴
只有以外保险不足以证明他是你公司的员工,除非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社保你要帮他补交,而且是最近两年的,以前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你无需理会,同时也要求那个师傅退回每月300块的社保补助。减少损失的最佳做法就是答应给他签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另外给他作适当赔偿,对方应该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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