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供暖公司不供暖,还要收取全额取暖费合理吗?
供暖公司不供暖,还要收取全额取暖费合理吗? 我想请教一下,我08/09年度取暖季前多次与供暖公司联系,关掉分户取暖阀门,相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但联系时回应没接到通知,就要交全额,怎样联系,就是回复“不知道,上级没通知,就要交全额”,09/10年度,供暖公司在未通知我的前提下,关掉我房子的分户阀门,停止供暖,现还催要我上述两个取暖年度的全额费用,合理吗?我认为,采暖费是基于供暖合同或供暖事实构成的合同关系才产生的,没有服务,谈何缴费?08/09年度,我要求给一定比例,不予回应,我认为可给一定比例,应是多少,有文件规定或惯例吗?对09/10年度,我认为供暖公司故意不提供供暖服务,理由是前一年度未交全额供暖费,自然就丧失了09/10年度要求缴纳全额供暖费的权利,我自然不应缴费,包括缴纳部分费用。我这样认为合理吗?(北京地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onkey……(北京)
提问时间:2010-10-27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