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工作地点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工作地点的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商场的销售员。由于与商场合同到期,这个月底撤店不再继续营业,公司将店员分派到其他各店(工资待遇一样,也在同市)。并让每个人自己写了一份"自愿声明"。由于上班不方便我不想去所以没写。现在公司的意思是它有权利决定把我分到其他店工作,我必须服从公司安排。我想问的是
1、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是否应该与我本人协商后再决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定好以后通知我
3、(最重要一点)我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工作地点"这一项。所以这件事情可不可以认为是变更合同内容?我可否以此去仲裁要求公司与我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zxwin……(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3-07-30 00:23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