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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資與原先協議不同,未加入社保,未簽勞動合同。

聘用工資與原先協議不同,未加入社保,未簽勞動合同。 1.本人為台灣人接受在大陸的台灣公司聘請,未來之前該公司經理告知月薪
  5000元,交通補助300元,表現良好試用之後將再調薪。結果半個月之後
  ,公司董事長說不知此事,現在公司從新規範,新人試用工資律定3000
  元。如果願意接受此條件就簽合同,不然就請辭。該公司前後說
  法不一,本人因考量每月至少有5300元,才放棄台灣工作搭飛機辦證件 
  來大陸工作,現工資改為3000元,對我個人權益影響很大。如何爭取?
2.4月15日上班至今,該公司未加入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
3.現資方一直要我辭職,個人不知如何處理?如果辭職,前面所有的花費還
  有回去的交通費,都造成我的損失;但如不辭職,工資又改為3000元,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ckhs……(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3-05-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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