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病假单晚交,公司以连续旷工3日以上为由开除
病假单晚交,公司以连续旷工3日以上为由开除 我于2005年7月进入一家外资私企,2012年5月由于工作压力大导致抑郁症,从5月中下旬开始一直请病假。病假单一直是晚交的,以前都是集齐几张托同事转交。8月份的时候人事发了一个email告诉我要提前请假及时交病假单,后来我就开始用快递寄病假单,病假申请也是一起提交的。也就是说虽然我没有集齐几张病假单交上去但我还是会晚交一两天的,例如9月5日开出病假单,9月6日把申请和病假单一起发快递,一般来说要9月7日后才能收到。这里还要补充一点,我之前一直在上海市同济医院看一个专家,当时公司就派律师去骚扰我的主治医生,还怀疑我的病情的真实性,医生给我看了一段时间都怕了不敢给我开病假单了,我才转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看病的。
9月28日我又去开了一张病假单,考虑到国庆放假打算节后寄,10月8号也开了一张病假单,因为当时身体不太好脑子不太清楚忘记交了,一直到10月12日收到公司发出的解聘书,以我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开除了我。事后我补寄了病假单公司已经不承认了。补充一下:9月我也有托同事交过病假单,后来同事告诉我领导找他谈话叫他不要再给我递病假单了,现在想来都是蓄意要辞退我做的准备。
我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我于2010年9月签署过一个员工手册,但由于公司拿新改过的员工手册作为证据,里面对于旷工说法是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算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可以立即解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由于当时我们没有别的证据,仲裁院就认定这份为证据然后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我已经提起上诉,我有证据和证人可以证明他们的这份员工手册不是我当时签署过的那份,而我签署过的那份上面对于无故缺勤是这么说的:无故缺勤者,扣除相应工资外,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第三次罚款800元并终止合同。无故缺勤者指:1.不请假或没经部门经理同意即不上班;2.以电话方式请假,但上班后二日内不补办请假手续者。
现在这个案子我要以什么立场去打比较好呢?虽然公司有我签过字的员工手册,但我们公司建立员工手册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只是自己制定完让所有员工签字。另外我并不是没有病假单或者事后去补的病假单,是我没有及时寄出,是否能以这个论点说我没有旷工?我没有提交病假单公司也没有任何电话或书信方式问我情况,算不算是恶意辞退呢?另外我现在怀孕了,怀孕日期是10月10日,即他们开除我的前2日,但是怀孕我也是12月份才发现的,所以公司并不知道。这个是否可以博取一些同情?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案子我是提无理有辞退好还是恢复劳动关系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rees(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3-01-25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