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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关于回迁协议的若干问题

关于回迁协议的若干问题 我于2007年因危房改造,按4户,每户15平方米的成本价,和多余9平米经济适用房价格,就地回迁到69平米建筑面积的回迁房内,对于回迁协议有点问题:
1,协议是我作为乙方和危改承包商(甲方)签订的,第二条规定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其中一人是乙方本人。而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所购安置房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并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请问:
1)我签订协议,并拿到产权证之后,2007年10月颁布[2007]258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我是否生效?其中31条规定5年才能上市,33条规定不能出租,对我是否有约束?
2)产权归乙方,是归我一个人所有,还是归四个被安置人共同所有?是半产权还是全部产权?

2,从什么时候计算满五年?拿到产权证?还是协议签订?还是交完钱之后?还是入住的时候?满五年精确到月吗?

3,现在推出的《物权法》,我是乙方,根据《拆迁协议》,我获得的是“单独所有权”吗?其他被安置人获得的是“用益物权”吗?我可以剥夺他们的用益物权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irkil……(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07-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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