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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劳动法)

求助(关于劳动法) 我近期应聘在一家公司工作,3月5号开始上班并签订2个月的试用合同,今天是4月12号,由于自我感觉与工作不太适应,我按合同要求提前三天递交了辞职申请,由于法律知识不够,故我想请教大家几个问题:
1.试用期提出辞职,是否公司最晚不得超过3天给我办理离职手续?
2、从递交辞职报告到正式离职前这几天,我是否可以请假?
   如果我未经请假同意擅自不来上班,用工单位能否算我自行离职而不给我结算工资?
3、办理离职后,我能否当即要求公司给我支付薪资,公司的发薪日是每个月的十号,但我能否有权利要求公司在办理离职的同时给我结算工资?怎样操作才能更好的不被公司扣留工资或者拖欠工资?
谢谢各位,以上就是我心中的问题,多有麻烦,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白白饼干(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0-04-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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