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求助法律援助关于劳动法合同终止补偿金
求助法律援助关于劳动法合同终止补偿金 我是2006年11月27日进公司的公司是项目工程,三个月试用期签的一年的合同,合同注明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聘,仍为一年.在今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集团公司分设生产公司,本人提出转岗留在原公司,不去新公司.后公司未给出明确意见到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零两天本人考虑失业的风险等又申请去新公司,两天后收到合同终止通知书.现已在新公司工作,原公司就合同终止做出补偿金为过去的12个月(08年11月份没算)的平均工资的2倍,是一年补一个月.只有年终奖金与年终分红商议到09年1月给,此协议书不肯给我.并办好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在移交表上写下与本公司账目均已结清(除年终奖/分红外)无任何经济来往.
到第二天人事部又通知我说多给了我一个月的补偿金说是合同是一年一签转的也算,只补偿08年1月至今的工龄,以前的不算.要我退回一个月的补偿金.经过向之前离职的员工了解到,他们离职的时候还得到一定的加班补偿,因为公司说是申请的是不定时工作,不给加班费,也不打卡,但加班事实存在,忙时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礼拜六加班,忙时礼拜天也加班,均无加班费,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费都无果.现与我结工时也未做任何加班补偿.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怎么解释安以前的劳动法我06年到07年能得到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enju……(上海)
提问时间:2008-12-04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