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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咨询

短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咨询 事实情况:本人在2003年6月份到铁岭一家银行工作直到现在,但是在2009年5月份,银行以2003年3月为界,以前参加工作的与银行签定劳动合同,以后参加工作的与铁岭的一家政府劳动中介机构签定短期劳动合同,但本人仍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与2003年3月以前的参加工作的(和银行签定合同的)相差较大,本人每月全部收入只有417元。
问题:1、请问以2003年3月时间为界,签定不同合同是否合理
      2、请问我与政府劳动中介机构签定和同,仍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的情况是否合理。
      3、收入如此少,在铁岭地区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时间与空间(辽宁-铁岭)
提问时间:2010-03-17 13:4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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