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通过法院判决得到债务人某公司抵偿给我的一个未完全竣工的厂房,该厂房当时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2007年3月12日,我把厂房卖给第三人,约定:1.卖方配合提供办土地证、产权证的材料,费用由买方负责。2.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卖方支付首付款10万,接管并进行后续完善。2007年5月中旬经买卖双方努力把土地证过户到买方名下后,买方支付60万,剩余款在卖方配合买方办理完全部产权手续的前提下,于2007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3.卖方如违约不配合办理双证,须退还买方首付款,并支付买方完善的房屋建设费用,买方退房。
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首付款,房子也由其接管。后来,买方为减少办证及过户的税费,就拖延至2008年3月,才把土地证过户到我名下。2008年4月,某公司申请再审。2008年12月,我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我将厂房返还给公司,公司支付我欠款。后来,买方、某公司和我三方产生争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能否两家都不卖了,自己收回房子?
现在我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是买方坚持要求过户,法院会支持我解除合同的请求吗?
委托律师有多大把握?
这是一个 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与买房在北京市建委标准版本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合同)中约定买方未按照附件5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十日之内应每逾期一日支付卖方该笔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卖方;逾期十日以上卖方可以解除合同;附件5是“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附件5”下面
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我舅子哥有一个房子,名字是他自己的,但人突然过世,离婚了,有一个女儿,同时有母亲和两个妹妹以及2005年死亡的哥哥(有子女),还没用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母亲也去世了,请问这个房产怎么办?能不能买卖?谢谢!
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我舅子哥有一个房子,名字是他自己的,但人突然过世,离婚了,有一个女儿,同时有母亲和两个妹妹以及2005年死亡的哥哥(有子女),还没用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母亲也去世了,请问这个房产怎么办?能不能买卖?谢谢!
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我舅子哥有一个房子,名字是他自己的,但人突然过世,离婚了,有一个女儿,同时有母亲和两个妹妹以及2005年死亡的哥哥(有子女),还没用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母亲也去世了,请问这个房产怎么办?能不能买卖?谢谢!
十年前办有国有土地归属权证及房产证,国有土地归属权证已于2003年到期,后以租赁方式向镇政府租用,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现要办理厂房买卖过户确因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法办房产证过户,请问除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是否有其它办法办过户?
1、合同中提到“交易前的土地使用费等费用由原屋主承担”,请问,这里包括水电费和卫生费由原屋主承担吗? 2、合同中标注“若乙方违约,则不得向甲方要求归还预付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请问,这里的预付款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样,在自己违约时也可以要回?还是根据此合同履行?
没有合同,买卖土地,现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问题,请专家一定要帮忙
尊敬的律师您好: 首先,我的这个问题可能有点复杂,请您一定要耐心看完,谢谢您了! 父亲的一个朋友买了家里的两块地,因为当时关系比较好,所以没有签订合同。当时说好的是20万元。他首付了15万,后来又付了2万。还有3万的余款没有付清。 但是后来他家里出了点问题,急需用钱。便说不想买这地了,于是让
一 假如只做公证,我是否有权去规划申请将原厂房推倒重建?二 假如重建,产权是否属于我? 补充:我的意思是,只做公证但是不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