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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的厂房买卖

棘手的厂房买卖 2006年通过法院判决得到债务人某公司抵偿给我的一个未完全竣工的厂房,该厂房当时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2007年3月12日,我把厂房卖给第三人,约定:1.卖方配合提供办土地证、产权证的材料,费用由买方负责。2.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卖方支付首付款10万,接管并进行后续完善。2007年5月中旬经买卖双方努力把土地证过户到买方名下后,买方支付60万,剩余款在卖方配合买方办理完全部产权手续的前提下,于2007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3.卖方如违约不配合办理双证,须退还买方首付款,并支付买方完善的房屋建设费用,买方退房。
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首付款,房子也由其接管。后来,买方为减少办证及过户的税费,就拖延至2008年3月,才把土地证过户到我名下。2008年4月,某公司申请再审。2008年12月,我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我将厂房返还给公司,公司支付我欠款。后来,买方、某公司和我三方产生争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能否两家都不卖了,自己收回房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棘手(北京)
提问时间:2012-04-3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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