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间商铺,今年2月份新签订了租约。签约时乙方自称是A公司的,并以个人名义签订了租赁协议。房屋装修整改后,发现实际使用商铺的是B公司。请问,我们能否起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的行为?如果可以起诉的话,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我在郑州银基商贸城租了一个店铺,由于今天年十月份左右,房东和商贸城有了纠纷(银基让交扩容费,但房东不交,就迁怒到我们商户的头上),当时房东不在本地,银基商贸城就令我们关门,还天天过来找碴儿,弄得好些天都赔钱。现在又要交房租了,我们要求房东先赔损失,但房东不赔,说不是她的责任,现在又让银基市场部来关我
因商场转让,管理不善导致商户纷纷撤出现有商户不足30%,他们也不招租,我们拒绝交租金商场私自把我们的货物拿走,是不是犯法,我们当初进场还收进场费2万元,现在我们想拿回进场费可以吗
甲方有一商铺2010年10月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即2011年10月1日到期,租金为1.2万元。2011年9月,甲方找乙方面谈是否续租,甲方要求增加租金到1.4万元/年,乙方只给1万元,为此甲方要求乙方让出商铺,但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装修费3万元,商铺转让费1万元,请问如何合情合理地解决。
个人与商场签的租赁协议,协议上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止。实际计租日以该商场正式开业日为准,甲方(指商场)须在正式开业日前1个月通知乙方进场装修,否则计租日顺延。 问题一:这个2011年12月23日是有效的开业日期吗,现在商场没有开业,是否属于商场违约? 另合同上违约责任一项是说:
我于2007年元月购买一商铺,并同时与开发商定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年租金按购房总价的9%支付,并计算出每月具体租金额与每年的租金额。前三年租金合计也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并直接抵作购房款,后两年支付给出租人(即购房人)。其余房款直接交了现金,并于2007年元月开具了购商铺的税务发票金额是47700多元
律师:新年好! 我于2007年元月购买一商铺,并同时与开发商定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年租金按购房总价的9%支付,并计算出每月具体租金额与每年的租金额。前三年租金合计也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并直接抵作购房款,后两年支付给出租人(即购房人)。其余房款直接交了现金,并于2007年元月开具了购商铺的税
我当初跟房东签的三年合同,并且合同注明有可以转让的权利,我也是从别人手里转让过来的,现在房子马上到期,我才装修花了几万,还不算之前装修和转让费,现在房东说要收回铺子自己做,我要求赔装修费,可以吗,他只在一月前给我说的收房子也没有书面通知
我把合同内容列出如下,请各位好心律师帮帮我。 出租人(甲方): 证件号码: 承租人(乙方): 证件号码: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定下协议如下: 一、显甲方将位于**处**商铺2仓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租用商铺面积约 75 平方米,夹层约 X 平方米。 三、本合同租期为 半 年
早餐店是2010年4月1日签订,到今年3月31日到期,根据合同如需续签,续提前一个月跟房东说。当初转让费1万8千(开始小区人流量小)。我于今年3月4日跟房东谈好,在续签2年。押金也补交了(押金三个月,以前押金3360元,现在租金涨到了3900元。)。可是6号,房东打电话来说,她老公说嫌房租太低(以前是1120元/月,现在是1300
我在商贸广场租了一栋房子准备做生意,可今天去拿钥匙,对方声称所租房子有另外用处,要我重新选一栋。合同上有具体写明哪一栋,可是其他的房子的地段我都不满意,如果是重新换一栋,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开发商需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