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3年被毛铺乡政府优化组合落选,原因是自筹工资工作人员太多,政府经济压力大,把在编和不在编人员一起优化组合,结果在编的有4人落选,一月后其余三人先后通知回政府上班,唯独没有通知我,无奈之下只好要求调动,结果又因县人事局在汇档过程中将档案遗失导致调动不能成立,应属原单位职工,而毛铺乡政府以没有编制为由一直不肯安排工作。后又因拆乡并镇,原毛铺乡被拆并给两个乡镇(灵乡镇和刘仁八镇,我属地是灵乡镇),直到2009年通过上访,灵乡镇政府安排我在城建办上班,属无编人员,这样安排是否合理?我原来是行政编制干部,如今是临时工作人员,心理无法平衡。更有甚者,我17年没有上班,政府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发,请问:1、我能否要求回政府上班?2、我能否要求补发17年的工资?
我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公司,至今未签劳动合同,并没有社会保险金,我可要求公司与我补签合同并支付我以前的保险金吗?如果公司不肯,我可以此理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与补偿金吗?至于在岗的证据,我2008年11月买房一套,当时曾让公司开具工作收入证明文件,并有公司红章,请问这个可以作为在岗的证据吗?我胜算有
单位破产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怀孕期妇女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生育费用.
本人于1996年参加工作,就业于株洲选矿药剂厂从事冷冻操作工作。2003年由于工 厂改制成立明珠公司,我所在的岗位划归明珠公司。2008年12月工厂实行买断工龄当时我 有7个月身孕没有去签字,2009年1月工厂劳资科通知我,答应:保留我现有岗位且保证 生育期间福利并要求我签字。所以我到厂里签了字。但工厂在2009年2月只发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功合同,但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裁员,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人在某一物流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为收款,月薪850元,没买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1月1日起,经本人口头同意,工作内容变更,月薪1300元,(其他同行都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待遇比我高)没买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要裁员,请问:1,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2,我可以要求公
单位因我夸大了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赔偿 单位没跟我签劳动合同,就在试用期3个月快结束的前几天,让单位知道了我夸大了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口头通知,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
单位因我夸大了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赔偿 单位没跟我签劳动合同,就在试用期3个月快结束的前几天,让单位知道了我夸大了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口头通知,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要求,我只工作了快三个月了,我是否要以要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我在这家单位从2010年3月1日上班/仓库主管,试用期2个月,合同签3年,10月18日公司老总口头通知我11月18号离职,理由是物料监督管理不佳(属下有一个仓管员在一次退货中因口头协商直接退补而没有开退货单,而前门保安在没有放行条的情况下失职给予该供应商放行出厂了,,,),我没有什么重大过错,并且从3月份签合同后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