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上世纪七十年代参加国企工作并成为固定工,1995年被迫签了5年劳动合同,2001年合同期限满后被辞退。其中一工友2006年办理退休查阅档案时,发现公司少算了她的工龄,2001年工龄已满25年,按公司规定当时可办内退。该工友当即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已过诉讼时效,她提起诉讼,得到区、市及省法院一致支持,2009年省高院终审判决不仅判该工友应享受内退,还判当时公司与她签的劳动合同的5年期限条款为无效条款。请问,我们可否以上述法院判决为依据提出诉讼,即法院判公司与该工友所签的5年合同条款无效适用于我们,且我们是在2009年省高院终审判决后,才知公司已我们签定的5年合同是无效条款,从而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如可,应注意什么?如否,理由是什么?谢谢!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咨询:劳动争议赔偿案,正在诉讼阶段,该公司要注销,我该怎样办?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与公司因劳动争议赔偿案,正在诉讼阶段,但该公司威胁我说要注销公司,我想请问我该怎样办?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申请法院向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禁令 禁止公司注销?
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 我是一名劳动者,因被告公司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正在民事诉讼期间,正在对离职交接证明,做法人笔迹鉴定,法官说需要一个月到三个月鉴定结果才能出来。我怀疑被告公司会趁做笔迹鉴定期间恶意注销公司,我该怎样办? 1.我该怎样向法院申请能禁止被告公司恶意注销公司? 2.北京市工商局对在诉讼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现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但立案庭讲要快递劳动仲裁原件,复印件都不行,是否有鬼?
现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但立案庭讲要快递劳动仲裁原件,否则不立案,已挂号寄了复印件的,还讲不行.但因为前面有劳动案件诉讼都没有这样要原件,所以担心是否有鬼?因为这样我就没依据了的.因为仲裁基本是尊重事实,只是裁决结果不满意. 立案庭讲要快递劳动仲裁原件??是立案的必要条件吗??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十万火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性是一年,请问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想知道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效性是怎么规定的?(一年还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