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技术开发企业,开发了一种新的生物菌种,可以软化秸秆、提高将秸秆转化为生物饲料时的效率。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推广该产品。乙是一个农村村民,拟开办一个饲料生产厂。乙看到广告后,经与甲公司协商,双方于2002年3月订立了合同,由乙公司购买一批该菌种(价款2000元)。乙很快开办了一家饲料厂并将该生物菌种用于生产饲料。当地的县农业局发现后,认定该菌种是未经审批的饲料添加剂,于2002年8月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没收了剩余的菌种,并对乙处以1万元罚款。 乙于2003年6月起诉了甲公司。乙认为,该合同因为违反了《条例》的诸多规定,基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该合同无效。(1)依照《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甲公司所生产的生物菌种是一种新的饲料添加剂。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投产之前应当经农业部评审,合格后发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而甲公司生产的生物菌种并未申请和通过上述评审。(2)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经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农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而由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甲公司未申请并取得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3)根据《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销售。甲公司所销售的生物菌种未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4)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该条所规定的原料、成分等事项。而甲公司所销售的生物菌种包装上并无上述内容。 甲公司答辩认为,其生产的生物菌种的作用在于处理饲料原料,而非作用于饲料本身,因此,出于自己当时对法律的理解,认为其并非饲料添加剂,因而没有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在发生一些纠纷后,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已经在2003年5月取得了《条例》第4条、第10条所规定的手续。这足以表明,甲公司所生产的生物菌种本身是合格的。 问合同的效力 和乙的诉称是否合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
当合同条文与国家强制性规定条文冲突时,应以什么为最终依据? 在签订合同以前,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了这些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文,施工单位也已经认默,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无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违背,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属无效条款,看看这方面的判例就清楚了。
押金是否跟合同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律效力,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不了约定的好货,这个责任是否要消费
2011年6月25日,我在家乡的一家比较有名气的手机店(梅州兴宁吉祥手机店)购买手机,当时在买机的时候,问了一下店长有没有诺基亚6788i的大陆行货,店长说没有,由于特别喜欢这款机,想在停产之际买上一部,我就问了一下店长还能不能订货,店长就问了一下同事,之后确定可以订货,我们就开始商讨价格,后来经过店长向上申请
押金是否跟合同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律效力,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不了约定的好货,这个责任是否要消费
2011年6月25日,我在家乡的一家比较有名气的手机店(梅州兴宁吉祥手机店)购买手机,当时在买机的时候,问了一下店长有没有诺基亚6788i的大陆行货,店长说没有,由于特别喜欢这款机,想在停产之际买上一部,我就问了一下店长还能不能订货,店长就问了一下同事,之后确定可以订货,我们就开始商讨价格,后来经过店长向上申请
您好,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去年租的房子在今年合同到期,合同中规定了不能转租,但因为我们当时租的是两居,考虑想补贴一部分房租,我们把其中的一间转租了出去,未通知房东。此后,房东得知我们的转租行为,要求我们进行赔偿,否则就要起诉我们。我们承认有转租的违约行为,也同意赔偿,合同中规定转租的违约金是双方合同
关于单位不签合同出现的若干问题该如何维权以及社会保险是不是法律强制的是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享
各位律师好!现在好多单位都不给你签合同?如果在工作中与单位发生纠纷之类种种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是不是没有合同书这个文本,我们的权利就无法维护呢?另外还有很多单位不交社会保险,这社会保险法律有没有规定是不是法律强制必须交呢?如果是法律强制的那该如何来维权叫单位把社会保险交上呢?谢谢!
我国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这些法律的效力如何?
我国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这些法律的效力如何?
违反计生政策后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哪些财产不在强制执行范围
我的一个亲戚是城市人,违反规定生育了二胎,现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法院强制执行,他的哪些财产不在强制执行范围?
我与另两人签订联合建立有限公司,但是另一合伙人在未经我们的同意下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另一合伙人经我和注册人同意后退伙后,我与其经营数月,现我想不和他合作下去,请问是不是可以以我们的合伙合同主体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认为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