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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还有效力吗?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还有效力吗?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现在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没有签合同的,从满1个月开始应该付2倍工资,请问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冲突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im218(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09-06-0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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