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那么如何通过其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 请专家分解。
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
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建造房屋,但建造的地方离一条挡土墙很近,挡土墙离地面有3米高,又挖得比挡土墙底端深,房屋的墙离挡土墙只有1米,请问我有义务对挡土墙采取安全措施吗?如果我没做,以后挡土墙倒了,我有没有责任,有关这类事的在《民法通则》第几条有说明?
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
关于劳动纠纷仲裁结果,本人不服事宜我上诉降要准备哪些材料,我手中目前有的是这些
1.员工厂证(证明是该公司员工) 2.劳动合同(证明有签劳动合同,是计时工资而不是像裁决书上说的是计件工资,证明没约定工资数额加班费应按工资总额计算) 3.公司辞退申请书(证明公司有辞退我,上面不能胜任没有合法依据(只是公司造啦假资料说我有责任),不去降职降薪地上上班这证明公司单方面没履行劳动合同属违法,
尊敬的律师 我想提问 如果录音证据没有征得“被录音证人”的意见 而是暗中录音 而且 这个录音是“被录音证人”听到的另一方的口述 法律上是否会采纳作为呈堂证供
各位律师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下,希望不吝指导! 由于家庭原因我和女友在大四毕业前领了结婚证,当时我俩的户口都已经签到了学校,应该是集体户口吧?领证时候也没拿户口本,拿的是在我们学校派出所开的户籍证明,现在已经毕业,户口关系都签到了工作所在地,签的时候也没有说结婚的关系怎么转,都是按普通学生派遣了,是不
我有一个车库,是2002年镇政府建造的。买的时候只有镇政府出具的发票没有产权证。现在小区要拆迁,请问能和房屋一样得到补偿吗?
我准备买一套二手房,这套房是去年11月份这个房东买的,还不到一年,这套房是以前单位的房改房,带一间一楼的储物室(储物室算是以前单位的福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位房东买的时候不知道,等到签了合同之后才知道的,现在他准备把房子卖给我,我想问一下这个储物室能算在房子内吗?或者这个房东能要回吗?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