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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引用问题

民法通则引用问题 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交3000元”。当《技术转让协议》签完字时,原告要看《委托加工协议书》,被告说:“没有《委托加工协议书》,但可以保证回收你们加工完的产品,并以现金支付手工费”,所以在《技术转让协议》添加了“甲方(被告)负责回收乙方(原告)制作的合格产品”。 
2008年3月,被告又提出要原告交纳5000元原材料押金,否则无法再给原告提供原材料,并且承诺,只要把原材料全部返还就退还押金,原告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押金给被告; 
被告接到原告的第一批产品,并没有即时付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后才将600于元加工费汇到原告帐户。 
2008年5月中旬,被告以淡季为理由,停止原告原材料的供应。当时以欠货款8000余元,经过原告多次催促才把部分手工费分几次汇到原告帐户。 
2008年6月下旬,原告把所有产品都给被告,并要求被告退还原材料押金,和剩余手工费。原告以今年货物积压太多,目前没有钱为理由,要求原告再等几天。之后多次追要一直以“目前没有钱,再多等几天”为理由,时至今日还是这个理由推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于被告的解释使原告错误的理解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原告认为不应该根据原告购买这项技术的用途来规定技术转让费的金额。所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技术转让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的技术转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和原材料押金。所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原告将原材料全部返还被告,被告未将押金退还,被告未履行应有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双倍返还押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这段引用的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条说的是比如我要买房子先交1万元定金,他到时不卖我的话就要赔我2万,但是我的这种情况引用这条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enghu……(黑龙江)
提问时间:2008-10-2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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