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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法与民法通则的一点困惑

关于仲裁法与民法通则的一点困惑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那么如何通过其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
请专家分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一点点微笑(山西-晋中)
提问时间:2009-08-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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