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民法通则其104条怎么解释?
民法通则其104条怎么解释? 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胁的,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一条出自哪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Yp7265(湖北-仙桃)
提问时间:2010-09-15 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