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是2010年四月份分居的。2010年的八月份我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我们有一个儿子,现在两周岁半。2010年分居后,孩子跟着我,由我和爷爷奶奶照顾。分居后我老婆大概每两个星期来看孩子一次。去年的十月份,她来看孩子,因为没有离婚,我提出大家一个月一个人轮着照顾。虽然我母亲退休在家但她母亲也退休在家,她是护士,更懂得照顾人,也有不少休息时间。为了这事,我们吵了几句,她不答应,就走了。从去年的十月份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有来问过。孩子出生时由于她是护士,医保是跟她的单位的。去年年底孩子去看病,结果发现她把医保也注销了。在这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身为母亲,她对儿子完全不管不顾,没有尽任何的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法中,能算遗弃家庭成员吗,如果算法律上如何鉴定。今年九月底,我又要向法院起诉了,我想以这一条作为离婚的理由可以吗?那时候我们分居已经有1年半,而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了。
请问各位律师,自己的爱人当面辱骂我的父母,我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两人开始扭打,其中对方受伤,并有医院诊断对方为软组织受伤,这样算不算家庭暴力呢?现在对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且把这个诊断证明当做家庭暴力的证据,而我并不想离婚,不知道这个诊断证明的作用有多大呢?会不会依据这个直接判离婚呢?判离的概率有多大
我们还没有离婚,从我怀孕八个月起到孩子出生,到现在孩子都5个多月了,他不管不问,就连我生孩子住院的费用都是我娘家出的,到现在他都没给过一份抚养费,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谢谢
孩子刚出生,为了和我争孩子姓,我老公他在我刚出院晚上就丢下我跟孩子自己一个人回老家了,走了之后什么都不管,也不过来看看我跟孩子已经半年多了。我想和他离婚,我可以告他吗
我和丈夫分居,女儿由我带着,丈夫不肯承担女儿的部分生活费用,不来探视女儿,不管不问,而我又无力独自承担女儿生活费用,我是否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她的父亲遗弃家庭成员,法院会支持吗?需要什么证据?
我和丈夫分居,女儿由我带着,丈夫不肯承担女儿的部分生活费用,不来探视女儿,不管不问,我虽有工资收入但无力独自承担女儿生活费用,我是否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她的父亲遗弃家庭成员,法院会支持吗?
我有一对不满3周岁的双胞胎,孩子出生后因男方父母不予照顾,所以我的父母将我和孩子接回娘家并在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就近租了一套房子以便照顾已有三年的时间,但现在男方却以我住在娘家为由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分文不给并且已经分居一年多,现在我和孩子的所有花费全由父母承担我因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男方
媳妇遗弃我以婚三年,有一个女儿,一直是我父母带,父母很辛苦,可老婆一直对我父母不尊重,我多次合解无效,给我带来精神压力,严重影响我的工作,无法在维持婚姻,想解除婚姻。老婆不愿意协议 离婚。 请问我怎样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