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这样的情况能算遗弃家庭成员吗?
这样的情况能算遗弃家庭成员吗? 我和我老婆是2010年四月份分居的。2010年的八月份我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我们有一个儿子,现在两周岁半。2010年分居后,孩子跟着我,由我和爷爷奶奶照顾。分居后我老婆大概每两个星期来看孩子一次。去年的十月份,她来看孩子,因为没有离婚,我提出大家一个月一个人轮着照顾。虽然我母亲退休在家但她母亲也退休在家,她是护士,更懂得照顾人,也有不少休息时间。为了这事,我们吵了几句,她不答应,就走了。从去年的十月份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有来问过。孩子出生时由于她是护士,医保是跟她的单位的。去年年底孩子去看病,结果发现她把医保也注销了。在这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身为母亲,她对儿子完全不管不顾,没有尽任何的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法中,能算遗弃家庭成员吗,如果算法律上如何鉴定。今年九月底,我又要向法院起诉了,我想以这一条作为离婚的理由可以吗?那时候我们分居已经有1年半,而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袁大林(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7-06 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