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帮帮忙,我是2003年4月1日进入某局工作的,是聘用人员,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从进去到现在都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发工资,单位未帮我交任何保险,2006年由于单位人手不够,把我调任到一个该局所属的所里当负责人(所长)到现在。现在新局长上任后提出帮我缴社会保险,但是只从2009年7月算起,以前的不补缴。并且只签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实在太亏了,现在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请律师们帮忙解决一下: 1、单位补偿两倍工资是否从2003年4月补偿到现在?若是从2008年2月补到现在,那以前的怎么补?我看劳动合同法是按一年补一个月,那只是指签有劳动合同的,我这是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算呢? 2. 两倍工资是什么概念?我现在的工资是700。是按每月1400补呢?还是再补700就成两倍工资了?若是2009年7月底局里解聘我,我应该得多少补偿金? 3、这6年的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帮我补缴? 4、现在在正常情况下单位有没有权力解聘我?我自己提出辞职和单位解聘有没有区别? 5、我可不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怎么补偿的? 6、若单位一直这样拖下去,我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现在新来的局长根本不把我们几个聘用人员当人看,大小会上冷嘲热讽,连开会点名都没有我们的名字,更不用说其他待遇了,现在活着真是窝囊啊,请律师们帮帮忙,谢谢了!!!!
在一个单位工作17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被要求离职应该获得多少补偿?
您好!我母亲从1987年开始以临时工的身份在一个工厂工作,96-98年因为搬家原因离职,99年回到厂里继续工作直到现在,一共工作17年,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厂里也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没有为我母亲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今年我母亲已经53岁,前些天厂里以我母亲已过退休年龄为由要求离职,并商议一次性补偿的问题,我母亲目前
2009年10月27日进入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并签定了一份入职书,上面写明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过后5000元,买社保和医保,到了2010年元月份我向公司提出转正,并要求签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拖,拖到至今(2010年3月15日)对我提出,要我退岗……这种情况我能不能申请补偿双份的工资(从2009年12月28日至现在),
员工以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与未购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是否会有经济补偿金?
我是08年进入该公司,至今已工作两年多了,但公司一直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也从未购买过任何保险,现在如果我以此提出辞职,公司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该怎样计算?感谢!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四年多,公司在前二年给我签定合同,但后来就没有签了。另外公司只在工资栏里面多加了二百元。上面注明是给我们的保险。我的工资加上保险一共是二千三,请问我如果自动辞职能拿到补偿吗?如能有多少?
06年2月份进入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合同,09年才开始签订,开始买社保,一年期限的合同,总共签了两次。做文职工作,目前2900元/月,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裁员不续约,请问这种情况能拿多少补偿金?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我公司有一员工工作未满二年,消极怠工,想拿一笔补偿金,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予其二个月工资的补偿,也需要提供员工消极怠工的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