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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

未签定劳动合同补偿 各位律师帮帮忙,我是2003年4月1日进入某局工作的,是聘用人员,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从进去到现在都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发工资,单位未帮我交任何保险,2006年由于单位人手不够,把我调任到一个该局所属的所里当负责人(所长)到现在。现在新局长上任后提出帮我缴社会保险,但是只从2009年7月算起,以前的不补缴。并且只签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实在太亏了,现在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请律师们帮忙解决一下:
   1、单位补偿两倍工资是否从2003年4月补偿到现在?若是从2008年2月补到现在,那以前的怎么补?我看劳动合同法是按一年补一个月,那只是指签有劳动合同的,我这是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算呢?
   2. 两倍工资是什么概念?我现在的工资是700。是按每月1400补呢?还是再补700就成两倍工资了?若是2009年7月底局里解聘我,我应该得多少补偿金?
   3、这6年的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帮我补缴?
   4、现在在正常情况下单位有没有权力解聘我?我自己提出辞职和单位解聘有没有区别?
   5、我可不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怎么补偿的?
   6、若单位一直这样拖下去,我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现在新来的局长根本不把我们几个聘用人员当人看,大小会上冷嘲热讽,连开会点名都没有我们的名字,更不用说其他待遇了,现在活着真是窝囊啊,请律师们帮帮忙,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伤感2009……(贵州)
提问时间:2009-07-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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