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1月在一家公司上班。当时考虑到自己是外地人。与公司签订一份不购买社保的规定。于2009年11月份的时候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原来是前列腺炎。于是当时我就叫公司给我买社保。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于2010年11月份的时候病情加重。无奈之下只能离职。 请问一下让公司补偿我后面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我只有固话。收不到信息。请谅解
本来公司与员工签署的都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由于部分员工希望公司将社保(包括公司及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员工自己选择缴纳,公司就考虑用相关的两家公司与员工分别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然后把社保(公司和个人缴纳的)每月都发给员工,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谢谢!
公司和我个人协商好本年2月中旬离职的情况下,公司在单方面的计划安排了一月9号让我离职,办理手续,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有义务赔付一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另外补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呢。 还有就是一月份的保险是否应该购买。 请给予我 公司对于工资发放的建议和指导。谢谢。 应如何补偿?请给个详细点的指示吧,谢谢
我朋友在房地产代理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公司和其签订的合同是销售代理合同,就是公司以委托的方式和朋友签订了公司代理的房地产销售项目。公司未签订其他劳动协议也为朋友办理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朋友有何权益可以主张?
我于2010年11月在沈阳应聘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承诺公司在上班当日起承担社保及个人部分,即所发工资为扣除保险后个人所得部分,但到2011年4月公司转到葫芦岛兴成市注册,还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的问题有 1、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如果公司给员工2011年4月之前的社保补偿,按灵活就业的形式给予是否合法? 3、如果员
单位不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保公司,而是发到员工工资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单位不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保公司,而是发到员工工资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员工没有解除合同,又消极怠工,造成单位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员工工资,并执行培训协议(上岗前已培训,单位支付费用,并约定了培训协议)?
我在2008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就一直没有再签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目前我有份新的工作我想离职,2011年4月25日与单位协商半个月完成交接,但是2011年5月4日开出离职证明时.但单位却以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工作交接时间不足一个月,为理由扣除了我4月份得工资。单位这么做是不是违法行为,我该怎么办?
其中有一些制度如下: 发布虚假消息造成经济损失的罚100-200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罚款100-200 工作怠慢,态度懒散罚款100-200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下: 1、这样公布的制度合法吗,需要开职代会吗? 2、罚款的金额合理吗? 3、作为员工应如何反对这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