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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我于2010年11月在沈阳应聘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承诺公司在上班当日起承担社保及个人部分,即所发工资为扣除保险后个人所得部分,但到2011年4月公司转到葫芦岛兴成市注册,还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的问题有 1、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如果公司给员工2011年4月之前的社保补偿,按灵活就业的形式给予是否合法? 3、如果员工不认同公司给予的补偿方式要求辞职,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给予在工作期间双倍工资补偿?3、如果通过法律形式解决我应该提供什么证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Mf7392(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1-05-05 11:0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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