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盗窃逃跑过程中,倒车(汽车)将被害人撞死。肇事者无赔偿能力。作案汽车是偷来的,且伪造牌照,肇事后逃逸,先已被逮捕。问题:1、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如何启动政府先行赔付3、赔偿标准
想请教您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张姓男子,因酒后与朋友孙某发生矛盾,张某受伤,但孙某还出狂言说要找人弄死张某全家.从医院出来后张某去孙某家"算帐",孙某不在,孙某的妻子在家.这位张姓男子由于酒精及受委屈的双重作用,又加上孙某不回家,张某开天燃气想吓吓孙某妻子,让孙某回家,但后被警方入户制服. 但是,张某开了天燃气灶的
2009年9月2日晚十时许,城固交通局职工闵XX醉酒驾车,致城固一中学生一死一重伤,三轻伤,一轻微伤。事后城固县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闵批捕,该案上报汉中市检察院后被指派到洋县检察院,后由洋县法院审理,至2010年9月30日一审结案,洋县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闵有期徙刑5年,受害者家属以判罚畸轻为由,要求洋
高某与亲属几人在杨某家聚会,知道要喝酒,没有开车去杨某家,席间,大家都喝了酒 ,高某还说喝酒了谁也别开车,饭后,李某要去车里取东西,高某说没开过这样的轿跑想开,高某不顾李某阻拦夺下钥匙和高某姐夫余某上车,行驶至一交通岗,强闯信号撞到四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皮外伤(事故发生时间20点50分)
前妻告当事人有人稍僥她,叫他全去理论。当事去了后被那人扎伤了,他回到前妻家叫她拿前看病,她和她妈不给拿钱也不管。当事人一之下把她娘俩哄楼下。打开液化气要自杀。前妻把安了。后来公安消防破门抓了当事人。当事人最终没有实施犯最,现在被判有期徒刑3年。请问量刑是否过重,有没有上诉的比要?
学生公寓地下室的走廊夜间没有照明,而且这条走廊是唯一的消防逃生通道,基本上是伸手不见五指的程度。走廊其实有灯,是一个人说灯太亮她睡不着不让别人开,晚上上厕所开灯她就去别人寝室骂,很可怕,管理员有命令她不许关灯,但是无效。这种情况下请问该如何解决,刑法第138条和139条规定如果造成多数伤亡直接责任人要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