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与公司已签约了第3次合同,合同均还未到期(都是两年一签),公司要求我们与另一公司签约,要求我们签约的公司好像为一空壳公司,且社保转到一个第三方的中介公司代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好,已经开始裁员。请问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是想变相裁员又不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这个月底可能要迁到另外一个地方了,不愿去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吗
我们厂是一家美国公司下的一个小组装厂,在东莞,规模比较小,只有20-30人,是在别的厂租的一层楼做生产车间外加办公,最近听说要搬到惠州去,对于不愿去的员工,公司应该给经济补偿吗? 我们招工的时候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书。
台资企业欺负大陆员工,变相要员工自己辞职,达到公司不进行经济补偿的目的
杭州友高叉车公司,是香港上市的友佳集团的分公司,今年遇到经济危机,厂里开始大量裁员,先裁工作年限短的,对于3年以上的实行挤兑政策,把你调到很差的部门,目的让你自动辞职,公司不用经济赔偿。我有个朋友在那里工作7年了,从生管调到去做油漆工,合同签的是生管,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想知道下面的补偿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谢谢! 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
公司进行裁员,但是通知员工的当天就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离职。但是协议书上写的是1.双方达成意见一致解除合同2.支付员工当月工资3.补发3000元。员工平时的基本工资是每月2000元+200月补助。这样如果签订协议的话,员工的补偿是否合理。 我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1日签订的。
我于2004年3月12日进了一家港资厂工作至今,现已有四年十一个月的工龄,去年08年6月份公司让我重新签过份合约为一年的合同,现在还没有到期。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订单减少,为了节约成本,采取裁员措施。其中我们的所在的行政部门被上级通知要撤销。但是公司不愿意给予经济补偿。其中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1、现
我在公司签了2年的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现在公司裁员把我辞退,一起辞退的还有35人。还有一个月的工资没发,而且没个月公司扣除本月工资的10%作为年底奖金,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公司怎么补偿?如果产生纠纷我应该用什么法律条文来争取我的利益。
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于2010年10月中旬书面通知我公司想续签5年劳动合同(岗位、待遇等不变),我于10月下旬书面通知公司只想续签2年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我本人不愿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问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支付我经济补偿?
请问账户冻结是否合理作为公司拖延支付裁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公司裁员,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在支付过程中,以公司账户冻结为由,拖延时间支付,请问该理由是否合理作为公司拖延支付依据??王先生 Email:rex.wangz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