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5年4月应聘进入公司,任项目工程师一职,在05~07年的3年期间公司未我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也未缴纳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金。在2008年2月公司迫于新劳动法颁布的压力,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08年我取得劳动手册后才为我缴纳保险金。 2007年10月调到公司仓库担任主管一职。后工作原因得罪公司个别负责人。09年3月12日公司要求我直接离开公司。 劳动合同书到期日期是09年1月31日,我09年2~3月还在上班,公司在0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书,3月12日后已过一个月宽限期,是否已认定为事实合同,公司此时要我离开,请问: 1、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05~09年3月,4个半月双倍经济补偿金; 2、能否要求公司补交05~07年三年社会综合保险金。 劳动仲裁的人说,只能补偿08年合同补偿金,因合同已终止了,是不是这样,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了!
我2002年到公司工作至今,公司在2002年和2005年跟我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一年的合同,从05年到现在,公司没有和我签过合同,最近公司说要和我签订合同,把原来的固定期限合同改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我要不要签订这份合同?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利益?如果我拒绝签订的话,我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如果公司给我补偿金的
我想问 单位现在帮我交社保交了一年 了 但 刚开始的两个月是没有交的也没签合同 我现在还能否以那两个月没交社保为由要求单位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我知道答案了 是不可以以用人单位欠缴或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第46条的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六年的劳动合同于3月21日到期,在向公司索要保险补偿及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我的合同已经到期为由不予支付补偿金,说合同到期的情况不存在经济补偿。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单位说我的合同自动到期,不属于解除合同,所以没有经济补偿一说。 按照公司的规定,离开时要填写一份离职单,我在3月20日(合同到期前
2010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限:2004.3.22-2010.3.21 单位未缴纳社保时间段:2004.3.22-2010.1.31 户口性质:外地农村户口 单位同意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偿我的保险,但是以合同期满、我自己不续签、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1、按照我的户口性质,保险补偿应该多少钱,怎么计算的? 2、我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金,请
下面情况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我在单位的月工资是每月2200元,每个月有8天加班,每个加班单位只给50元,这样也有3年的时间了,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我现在不想在这单位上班, 我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下面情况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我在单位的月工资是每月2200元,每个月有8天加班,每个加班单位只给50元,这样也有3年的时间了,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我现在不想在这单位上班, 我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0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现在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原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辞职需向单位缴纳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无需缴纳,但附则中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合同法附则中对新法实施前后的衔接如何解读?
情况是这样的:2月初,领导找我谈话,让我移交工作回家休息(考虑是关系熟人碍于面子),未直接告知被辞退了(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又多给我发了一个月工资到3月底止。个人的医保、社保还未办理转至街道的手续。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补充:我是2006年5月31日到这个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