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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第46条的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再要求单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inah……(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0-03-17 08:55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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