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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能否顺利辞工并讨要到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能否顺利辞工并讨要到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我是一名靠打工生活的社会最普通的一员,入职于东莞市南城永捷机电设备经营部,做一名空压机维修技术员。
2006年10月入职以来至2009年7月,公司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止我一个)。期间多次向公司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不理睬。不仅如此,公司就加班工资也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发放。仅按一倍计算约4.32元/时。这公平吗?
2009年7月15日发放6月份工资如下:
基本工资:761;全勤:20;技术工资:85;工龄工资100;
电话补助:150;生活补助400,奖金:463;加班费82;
合计:2191
其中加班费为加班19个时钟所得.
公司时钟工资计算方式:61÷(22天×8时)=4.32元/时
加班费就成了4.32×19=82元
如果均按1.5倍计算也是:4.32×19×1.5=123元呀
(这其中还包括有周六周日加班时钟11个)
2009年7月17日开早会,因提出加班费质疑,希望按国家法律发放,遭经理辞退,在要求出据辞工单时遭拒绝,并被放无薪长假。这等于变向辞退。
经劳动局信访调解,驳斥公司无理由放无薪长假,并要求公司,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协商,现公司却以不给辞工,软处理拖延。

对于公司的态度,做法极为失望,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 依据第46条第1款,要求公司给予年度经济补偿。12个月平均月工资绝对高于1800,按1800保守估计:2009年10月至2009年7月,可要求给予3个月的年度经济补偿金:
1800×3=5400元。
相关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97条,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后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也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18个月。
     1800×18=22400元
要求公司支付共合计:5400+22400=27800元
并支付2009年7月双倍工资。

相关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无过去的加班条,加班工资不知如何计算。

我以上所提要求都是对照新劳动合同法计算,不知有无过错之处?
不知能否讨回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希望社会舆论,各位热心人士及相关部门帮助我讨回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
感谢社会大家庭,网络前后的热心善良人士及朋友帮我呐喊助威,相信社会,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60163……(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09-07-2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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