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人事部规定公司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每月工作167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费付给,但是,前提是每季度的总工作小时数达到500小时。那么在以下例子里: 1. 1月工作175小时 (付8小时加班费) 2. 2月工作150小时 (无加班费,也不扣工资,短缺的工作时间由于 法定假日或公司生产调整造成) 3. 3月工作175小时 (无加班费,因为累加起来当季度不满500小时) 请问第三个月的加班费扣除是否合法?
我在商业部门上班,长期加班没有加班费! 每月上班12小时×20天=240小时 单位以综合计算工时为由,不给我加班费 原单位没有超时,不提供考勤记录,怎么办? 请问:我的月基本工资800元,加上奖金2000元。我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请问,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多少小时,我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
综合计算公时工作制,但加班一律1.5倍,除法定节假日,还有星期一到星期五请假扣除加班工时
一般周末加班都是两倍,但我们都1.5倍,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在一个上夜班没有补助,但是多半个钟,还有2.2元中夜班费,望各位律师给以解答。
律师 您好! 我想请教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四月份二日一直在公司上班到十二月九日解除合同关系,八个月我一共上班时间为219天,休假32天,按劳动法单位应该给我补休假,但是没补休假也不算加班,应补休37天,我现在想这37天按劳动法的规定要回这37天的加班费。单位的计算方法是综合工作制计算:70天为一个周期,上49天
本人工资底薪为2310元、绩效奖金为500元,但公司以1200元的基数来结算加班费(平时与双休日加班均按1200基数的1.5倍计算),签过书面协议,合法吗?合同签的是综合工时制,合同约定工资一栏写的是另见约定,是否可以赔付差额加班费。。谢谢。
1、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准确的工时数应当是多少?目前公司申请以月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每月按标准工时的基数核算工时额,这样做,正确吗? 2、公司员工王某,2012年10入职A公司物业工程部,任职工程技术员。按照排班,王某2013年4月排班综合计算工时总额为180小时(当月标准工时额为168小时),且4月4日(清明节
我是综合工时制度下的一名倒班人员,我上月累计上班时间180小时,超出法定上班时13小时,按说应该发放13小时的加班费,但我中间休了一个带薪年休假12小时,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只发了我1个小时的加班费,请问这合理吗?
我和公司签的是综合工时每月165小时,但公司在算加班费时却以174小时为基数算,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