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中限定的时间已经过期,该行政行为还有法律效力吗?
2014年9月份,齐齐哈尔市城管局对和平西街一号楼西南侧厢楼的楼体立面装修做出了准予装修的审批文件,由于该楼与一号楼的距离不足8米,该楼的装修既有增高又有扩建,由此引发了居民上访。2014年9月15日该手续就过期了,但是该楼主一直在施工,请问这个审批手续过期以后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另外,原来的审批手续是城管局下发的,现在这项工作职能已经移交到规划局,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做才能维权?
更正:原来的审批手续2013年9月15日已经过期
比如说国土资源局,有国土资源局章、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章、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章、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专用章等,这些里面哪些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派出所处理结果下来已经一个多月了,当时对方没有一点处罚,因为他老公是派出所的,我们被罚款加拘留,现在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我们撤销复议,否则说维持原来处理结果,再处理对方也会把我再牵扯进去(我跟老公两个当事人),请问又这个说法吗?复议机关还有权从新处理我们?会对我们不利吗复议的时候,负责复议的人暗示我们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裁案件,认为有错误的,申请再审也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餐饮公司注册登记表上,消防科的“同意申办”意见并盖有公章,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由此推定餐厅已经通过消防验收?
行政判决程序违法,撤销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必须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判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送达给行政行为相对人,判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走程序,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