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因再婚申请生育小孩,被计划生育部门告知已经收养小孩,不符合再生条件。为此,女方向民政部门书面要求,核实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以“证明”方式作出书面答复,告知道已办理收养的事实。女方知道后,于2006年5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书面受理后,民政部门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承认办理的收养登记程序违法,愿意撤消。但事后没有撤消,复议机关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为次,女方在法定复议期限满后的15日内。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民政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裁定女方超过期限期限,驳回起诉。女方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请问: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判决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anyu……(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1-03-19 13:15